重组家庭继子女有没有代位继承权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在下了一个再审判决,判决结果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由于不满足“晚辈直系血亲”这一身份,而改判其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案件详情:
老王与翠-花是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娃、二娃、三娃、四娃。翠-花于1995年7月15日去世。1998年老王与淑-芬再婚,未生孩子,淑-芬于2009年12月18日去世。老王于2016年1月28日去世。四娃于2005年7月22日死亡,在世期间有一子大柱。1999年四娃与小花再婚,婚后小甜(小花之女)将户口迁至四娃户口上,与四娃、小花一起生活,由四娃与小花共同扶养教育。也就是说在老王还在世期间,他的儿子四娃就去世了,四娃留下了一儿一女,就是亲生儿子大柱和继女小甜。
老王在世期间有一套房,现在这套房子由大-娃居住使用。老王去世后,因为这套房子,老王的儿女们产生了纠纷。
小甜表示,父亲四娃与母亲小花婚后,自己始终与继父老王及母亲一起生活,并且居住在有争议的这个房屋里。父亲四娃去世后,名下留了一套房产,当时自己及母亲小花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份额,全部留给了父亲四娃的儿子大柱一人继承。而我们放弃继承的条件就是由我和母亲小花继续居住爷爷老王遗留下来的那套房屋。当时大-娃和他的弟弟妹妹都给我承诺了这个条件,所以我和母亲就配合了大柱去办理了父亲四娃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谁知道过户后,大-娃和他的弟弟妹妹还有大柱背信弃义,找各种理由将我们母女赶出家门。我和母亲只好租房居住。
大-娃声称,该房屋是2010年8月由自己出资购买的房改房,老王在世期间一直由自己赡养,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房屋属于自己。其它人都没有意见。就小甜一直不予配合。所以自己和弟弟妹妹还有大柱就起诉了小甜。
在庭审中,原告二娃、三娃、大柱均表示自愿将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大-娃。
故据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老王去世后,其财产归属其继承人所有,原告大-娃与原告二娃、三娃作为老王的子女属于老王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继承的权利。因四娃先于老王死亡,原告大柱及与四娃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小甜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属于四娃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大-娃不服此判决,提起再审,经过审理,辽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争议房屋归大-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