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一、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新闻资讯
热点关注